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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5-0005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发〔2025〕17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09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2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5-0005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发〔2025〕17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09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2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丰都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相关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县供电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的相关规定,对丰都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最终调整后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全县城乡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含自然人利用自有合法建筑物屋顶及外立面、工商业企业利用自有合法空间、投资主体租赁工商业企业合法空间或自然人产权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项目推进程序
(一)项目备案管理
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用户个人利用自有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以自然人身份申请办理个人项目备案,可以由县供电公司代为提交备案申请,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租赁他人产权屋顶或工商业企业自建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非自然人身份申请办理项目备案。项目备案流程及要求如下:
1.备案申请。项目备案由投资主体通过重庆政务服务网申请,备案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自然人投资或企业投资)、建设地点(具体到红线范围)、项目类型、建设规模(直流侧容量、交流侧容量)、建设内容(需说明自建或是租赁场地建设)、上网模式、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额等。此外,户用自然人备案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户用非自然人备案还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管理方的工商营业执照、与用户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2.县发展改革委进行网上审核。
3.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项目备案证。
(二)并网申请
项目在取得备案证后,由投资主体向电网企业申请并网,具体流程如下:
1.业主申请。
(1)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由自然人填写并网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若非本人办理,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件,若住宅小区居民使用居民小区共有部位建设项目,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同意建设分布式电源的证明。
(2)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由非自然人填写并网申请表、提供投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发电地址权属证明、使用或租赁协议、备案信息、第三方出具的屋顶载荷监测报告以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管理方资料(工商营业执照、与用户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场地使用证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等项目支持性文件、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及接入系统设计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及账号,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受理审查。县供电公司收到项目并网申请书后,电网企业对资料完整性与一致性查验无误后,组织现场勘查,并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视为已受理。当可接入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单位并按照申请接入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再通知用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接入方案办理。电网企业为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负责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并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电网企业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视为已受理。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组织研究,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回复意见,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回复意见;110千伏(66千伏)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三)开工建设
项目在取得备案证和电网同意接入意见后,投资主体向属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报备后,按照备案信息开展项目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若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县发展改革委并修改相关信息。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县发展改革委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属地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四)并网检验与调试
光伏项目建设施工和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后,由投资主体向县供电公司提出并网验收申请。县供电公司受理客户提交的并网检验申请时,应按以下收资要求审核客户提交的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客户原因及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1.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0.22/0.38千伏项目申请并网检验及调试时,应收取以下资料:(1)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2)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型式认证报告(由具备CNAS/CMA资质或同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或质检证书,包括发电、逆变器、变电、断路器、刀闸等设备;(3)并网前工程验收报告(记录);(4)光伏组件、逆变器购置发票(仅针对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5)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0.38千伏项目还需提供并网前工程调试报告(记录),并网前设备电气试验、继电保护及安自装置调试、通信联调、“四可”联调记录、电能量信息采集调试记录。
2.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项目申请并网验收及调试时,应收取以下资料:(1)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2)并网项目竣工图纸及报告,主要包括:发电、逆变、变电、断路器、刀闸等主要设备的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报告(由具备CNAS/CMA资质或同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并网前工程调试报告(记录),并网前工程验收报告(记录),并网前设备电气试验、继电保护及安自装置调试、通信联调、“四可”联调记录、电能量信息采集调试记录;(3)并网启动调试方案,包括继电保护及安自装置定值整定计算书及整定定值单、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4)项目运行人员名单(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运行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布式光伏连续6个月未发电且现场发电设备已拆除的,由电网企业告知业主或向社会公示后,进行销户处理,并将销户信息同步抄送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撤销;在已销户地址重新建设或迁移安装地址的,须重新办理备案并网手续。
三、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一)企业管理
1.加强信息公开。乡镇政府加强宣传引导,农户自愿择优选择开发企业。必要时,可组织村(居)干部、村民代表与投资企业进行洽谈,优先选择租金标准高(包括后续增幅)、用材质量好、免责条件优、管理团队强的开发企业,建立农户、村集体和投资企业三方利益共享机制。
2.规范开发管理。一是加强合同管理。投资开发农户屋顶光伏原则上采用纯租赁模式,投资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合同范本需经我县相关法制机构审核后执行。投资企业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屋顶租赁合同,应向房屋所有人提供纸质合同协议。一旦发现投资企业存在签订阴阳合同或合同欺诈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各级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二是加强日常管理。投资企业加强对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全过程管理。
(二)规划选址要求
1.项目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
2.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违章建筑。
3.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办公楼、学校、医院、国有企业和集体权属资产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由县政府统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其他不符合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有违规行为将无偿进行拆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安全性要求
1.分布式光伏项目房屋应进行等级分类,验证项目的可行性和房屋安全荷载。对C、D危房及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屋顶不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2.项目建设使用的逆变器需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采用的配电箱需是成套配电箱,箱内并网设备要配备符合安全需求的闸刀、断路器(居民户用光伏须具备机械型自复式带欠压保护功能)、浪涌保护器,成套配电箱内开关要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电缆要采用获得生产许可的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项目建设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3.项目建设应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4.项目建设所采用的材料防火等级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5.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应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2016》,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应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20),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6.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不得影响消防、环保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检修和安全检查。
(四)美观性要求
光伏组件应考虑建筑特点,按照高标准、统一化、协调化、美观化的原则进行布置;应根据建筑屋面现状与安装光伏组件的数量进行屋面布置的深化设计,施工图上组件排布应体现尺寸,同时体现组件与建筑边沿距离,确保建筑主体美观。
(五)电网容量管理
县供电公司定期开展区域内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评估和可接入容量测算,每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变电站、线路、台区可接入容量测算,通过营业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县发展改革委。适时开展扩容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分布式光伏开发消纳要求。投资主体在消纳困难变电站(台区)集中配置或租赁独立储能设施的,优先办理接入消纳。
(六)禁止建设清单
对相关行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无法满足电网消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损害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项目不得建设。
本通知从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通知》(丰都发改发〔2024〕176号)文件作废。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市政策为准。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